然而,該導師的行為並非僅是單一個案,相信在臺灣的許多學生(包括過去的我們)都曾經歷被教師搜書包的經驗。這在過去並未被教導有何侵權問題,尤其是針對未成年的學生;但隨著人權觀念的深化,過去不被認為問題的問題,逐漸在媒體、法庭中一再出現。教育現場中的霸權情形,是否影響青年學子們學習複製這樣扭曲的法律秩序?學校教育到底還有多少類似的問題?
也許,教育工作者並未意識學生亦是法律保護的客體;「控制」或許是教育工作者維持秩序的最好方式。
只是,如此是我們期待的教育環境?
法學者林佳範曾表示:「『聽話』是我們的常民教育哲學,進學校,父母的訓誨就是『要聽教師的話』。若從法律的角度看,聽話是一種『支配服從的關係』,是一種『權力關係』。然而,聽話未必會導致學習,因為其並未讓學生有機會檢討自身的限制,不知道自身的限制,並不可能有超越和成長。聽話僅是要求服從,並非要真正的理解,沒有理解,哪有學習。教育關係,必須是非權力關係,能進行內部相互溝通的對話關係,才可能導致學習。以Habermas的理論而言,教育關係必須建立在日常生活的語言溝通行動,若被減約成權力系統的溝通,除無法達到知識再製的結果外,更可能對『生活世界殖民』,而扭曲個人的人格系統。聽話的教育關係,是意識型態的灌輸,帶來的是宰制而非解放。」
刑事搜索之發動,以令狀主義為原則,即需由法官於事前審查並發給令狀,偵查機關惟有在緊急下才可為無令狀搜索。
由於學校並非偵查機關,而是一般人,其欲搜查之依據,必須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關於現行犯的逮捕規定。而在此處僅可能是「準現行犯」的問題,即是否有任何情況符合同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:「因持有兇器、贓物或其他物件、或於身體、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,顯可疑為犯罪人者。」若有學生皮包失竊,教師可否進行全班性的搜索?由於教師並非偵查人員,而是一般人,因此並不具有緊急逮捕與搜索的權力;而僅能依據上述關於「發生現行犯」逮捕的規定。惟關於所謂現行犯必須是在犯罪行為「時」或「後」為之,而準現行犯必須露有犯罪痕跡。不論何者,都否定可為不特定且廣泛的逮捕行為,且依據同法第130條的附帶搜索亦僅限於司法警察與檢察官。因此,一般常見教室東西失竊,由教師發動全班書包搜索,基本上是違法程序規定,同時也可能觸犯上述的違法搜索罪。
類似事件中的導師,明顯露出強烈的威權色彩。即對於未成年人,藉「保護」的當然目的,即認可以將學生之權利保障予以限縮。以為這種作法就算不符合現行法律,只要教育工作者的動機良善,都是可以被正當化;但這種想法明顯已經違反了權利保障的普遍與平等性,對於「人」的保障,其實有傷。法律的本質並不是以處罰為目的;而是為了維持社會公義與秩序。期待這樣的事件,將漸漸成為過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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